实验室建设
实验室安全
大庆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
发布日期:2023-06-30 点击数:


第一条  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,强化师生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,丰富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,促进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,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,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等文件精神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 本制度中的“实验室”,是指全校开展教学、科研的实验场所。

第三条  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开展学习和工作的人员,包括学生、教工、聘任的编制外人员、外来人员等。凡在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,特别是新生、新入职教师必须经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。

第四条 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各类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。各单位应当制订年度培训计划,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,培训档案要完整。

第五条 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,鼓励利用“实验室安全准入与考试平台”培训、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、外

出学习考察、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、安全知识竞赛、安全知识宣传、安全预案演练等。

第六条  所有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。各单位应组织新进人员(新生、新入职教师)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,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。未取得准入资格的学生或个人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。

第七条  各二级单位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,制定本单位具体实验室安全准入细则,定期组织开展具有学科专业特点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知识培训、宣传、教育等活动,并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。

第八条  各实验室根据本实验室所开课程和科研实验的内容,在开展实验前,要对从事实验的学生及相关人员,专门讲解实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,加强对学生实验过程中安全、规范操作的指导。

第九条  从事特种设备、设施操作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,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,严禁无证操作。

第十条  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  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上一条:大庆师范学院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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